1.南昌马兰圩湿地公园要门票吗

2.湿地保护法草案20日首次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该怎样保护“地球之肾”?

3.国家什么是指以保护国家湿地公园

4.临沂市湿地保护办法

5.长治市湿地公园归哪管理?

6.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

南昌马兰圩湿地公园要门票吗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合集-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南昌马兰圩湿地公园是免门票的。

马兰圩湿地公园地处南昌市红谷滩与新建区交界处,规划面积达700亩。园区内还设置步道,篮球场以及荷兰风车、观赏热气球等“花海”景观雕塑美轮美奂,让人心醉。成片成片的向日葵在金色阳光的照耀下,汇成了一片璀璨的金光,颇有一番“满城尽带黄金甲”的惊艳。

南昌马兰圩湿地公园占地数百亩,紧邻乌沙河,将打造成一个以花海为亮点的南昌市城市赏花、运动、体验、游乐的湿地“花海”景观公园。

根据《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湿地公园分为以下两级:

1、国家级湿地公园:湿地公园的主题突出,湿地生态环境优良、湿地景观特别优美,观赏、科学、文化价值高,地理位置特殊,对区域生态环境具有重要的调节作用,且生态旅游服务设施齐全。

2、省级湿地公园:湿地公园的主题突出,且湿地生态环境良好、湿地景观有特色,有一定的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对区域生态环境有一定的调节作用,且具备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

湿地保护法草案20日首次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该怎样保护“地球之肾”?

要想保护好湿地,一定要多加宣传,科学管理的同时加大治理力度。

一、湿地是地球上最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能够有效地抵抗洪水、调解生态气候,在面对地球气候多样变化和维护碳循环平衡等方面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被很多人称为地球之肾,同时湿地也是人类最重要的自然环境之一,除了富含丰富的资源之外,本身能够对环境有着巨大的调节功能,还能够产生额外的生态效益,在人类的生活中发挥了极其重要作用,要想保护好湿地,一定要采用科学管理的办法。

二、进行科学管理,首先要控制湿地公园游客数量,各个国家都会有湿地公园,这个时候一定要限制游客数量,这样就可以避免人类的活动对湿地造成严重影响,如果湿地公园发现游客达到了临近值或者是最大负荷人数,那么湿地公园绝对不能再让游客进入。还可以在湿地公园中采用寓教于乐的方式,湿地保护管理方应该合理设计好湿地公园的观景路线,同时制定最佳的观赏时间,在平时一定要多注重培养公众的湿地保护意识,这样才能让人类和自然共同和谐发展,各级管理部门应该建立保护制度,明确各级别的职责权限,加强科普教育,进一步提高人们保护湿地的意识,在实践中不断提高人们的湿地保护意识,尤其是在湿地公园中经常有一些小动物在休息或者捕食,要提醒人们不要随便打扰小动物。

三、加快立法保护步伐,国家应该将湿地保护法尽快出台,同时在全国推动法规学习,让人们严格按照法规来保护湿地资源。加强对湿地周边工程的治理,一定要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对湿地资源进行保护,坚决打击任何破坏或者侵占湿地的行为,完善湿地保护规则体系,不但要加强对现有湿地的保护力度,还要积极开展湿地的恢复工作,不断扩大湿地的面积,这样就可以进一步保护和恢复当地的湿地生态系统。提高人员对湿地管理能力,国家一定要加强对保护湿地队伍的建设,建立健全湿地公园的管理机构,各级部门还要共同配合,正确处理好湿地保护的相关关系,同时要协调好湿地公园与周边居民的关系,加强科学研究,才能对湿地保护提供更有力的支撑。

国家什么是指以保护国家湿地公园

法律分析:国家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法律依据:《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二条 国家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国家湿地公园是自然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和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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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湿地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功能,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及相关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野生动植物生存、具有较强生态功能的潮湿地带、水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库塘等人工湿地。第四条 湿地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和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湿地保护中重大事项和问题。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湿地管护责任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第八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合作、捐赠、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第二章 规划和认定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市湿地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湿地保护规划,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其他部门编制专项规划涉及湿地保护的,应当征求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根据湿地资源分布、类型及特点、保护范围、生态功能和水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土地利用等实际情况,明确湿地保护任务目标、保障措施、禁止开发建设的区域、限制开发建设的区域以及利用、保护、修复方式等内容,依法划定湿地保护红线。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湿地保护规划,不得违反规划批准建设项目或者进行其他开发建设活动。

湿地保护规划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第十四条 湿地实行分级保护管理。按照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程度,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县级重要湿地。

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的管理、确定和调整,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市级重要湿地的管理、确定和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重要湿地、一般湿地的管理、确定和调整,由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对市级、县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实行名录管理。

对列入名录的湿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名称、类型、保护级别、管理责任单位、保护范围和界限,并设立保护标志。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调查和动态监测结果,对湿地保护名录适时调整。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对湿地进行保护。第十七条 具备建立自然保护区条件的湿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申请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湿地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建立、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生态特征典型、自然景观适宜、历史和人文价值独特,具有科普宣传教育意义的湿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申报建立以保护湿地生态功能为主,兼顾科普宣传教育和生态旅游的湿地公园。

长治市湿地公园归哪管理?

看来得我这土生土长的上党爷们儿告诉你了

长治市园林局为长治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长治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处具体负责湿地公园的管理、保护与利用工作。

总的来说:市园林、规划、水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都有各自的权责,由长治市人民政府领导

参考自:《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08]104号)》

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功能,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具有较强生态功能、适宜野生动植物生长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的内陆地带、河流入湖入海地区、充水较多的潮湿地域以及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第三条 湿地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协调解决湿地管理机构、经费保障、保护利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海洋与渔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湿地保护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湿地保护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第二章 湿地保护规划第七条 湿地分为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重要湿地和其他湿地。

省重要湿地名录和保护范围,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湿地认证委员会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其他湿地名录和保护范围,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名录和保护范围,按照国际湿地公约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明确湿地保护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禁止开发建设的区域、限制开发建设的区域以及利用、保护、修复方式等内容。第九条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根据湿地类型、保护范围、生态功能和水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状况等科学合理编制,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城乡规划、水资源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相衔接。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湿地保护规划,不得违反规划批准建设项目或者进行其他开发建设活动。

湿地保护规划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经原审批程序批准。第三章 湿地自然保护区与湿地公园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一)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或者国家重要湿地名录;

(二)具有生物多样性丰富特征或者属于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集中分布地;

(三)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鸟类及水禽的主要繁殖地、越冬地以及迁徙路线上的主要停歇地;

(四)代表不同类型的具有特殊保护或者重大科学研究价值的天然湿地;

(五)其他具有特殊保护意义、重要生态价值、经济价值或者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湿地。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自然保护区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不具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件,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湿地公园:

(一)湿地生态特征显著,具有一定的生态、文化和生物多样性价值的湿地景观;

(二)湿地生态系统典型,或者区域地位重要、湿地主体功能在本省或者一定区域范围内具有示范性;

(三)湿地自然景观优美,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的生态保护、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

(四)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重点保护的湿地区域。

建立湿地公园的审批程序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湿地公园确需撤销和变更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程序批准。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设立界标,标明湿地公园的范围。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公园界标。第十四条 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根据湿地保护的实际需要,可将湿地公园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等。

在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除开展湿地资源保护、监测、培育和修复等必要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

在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可以开展适当的生态展示、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等活动,但不得损害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